金錦萍(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趙泳(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巡視員)賈西津(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教授)李健(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劉培峰(北師大法學院憲政法學中心主任)王名(清華大學NGO研究所所長)朱曉紅(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師曾志(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程剛(基金會中心網總裁)黃浩明(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秘書長)
  沙龍立意 4月26日起,由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辦,明德公益研究中心承辦的“慈善立法半月談”開講。沙龍將利用半年左右時間開展關於慈善立法的開放的學術討論。新京報為此推出系列“慈善立法大家談”專版,成為慈善立法民間爭鳴的平臺。近日,沙龍圍繞“慈善組織的識別與分類”和“慈善組織的治理結構”進行討論,本期呈現出其中討論的要點。
  1 慈善組織應定義為免稅組織?
  金錦萍:慈善組織的概念,在現行法律里很少出現,在稅法里有出現,而出現更多的是公益領域。這次慈善事業法的規範對象主要是慈善組織,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規範的主體包括哪些?有哪些特征?一個理想慈善組織應符合哪些條件?這不是簡單的說定義,是關係到整個立法的框架問題。
  賈西津:為什麼界定慈善組織?討論法律問題,就必須指向一套法律政策,一套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我認為在這裡這種特定的權利就是免稅。在免稅之前還需獲得合法性,就是在工商登記或其他地方登記獲得合法性,進而取得法人資格。我認為對合法性的界定可以很寬泛,但對免稅要有一套非常詳細的權利義務界定。
  法律意義上的慈善組織,我認為就應該定義為免稅組織。
  劉培峰:我們首先要明確對慈善組織的界定仍是要在非營利組織的框架內。在此基礎上,有幾個問題要解決:
  第一,為什麼界定慈善組織贍苡興笆綻磧傘⒐芾砝磧傘⒛誆恐衛砝磧傻取�
  第二,誰來界定?事先界定還是事後界定?成立時就要界定出來並登記成慈善組織,還是登記出來後根據其行為再規定為慈善組織?究竟是自我識別還是別人識別?
  第三,如何界定?在界定時要做一個框還是打開一扇窗?過去扣得太緊,現在希望釋放出一部分力量,還是需要建一堵牆,把一些東西堵在外面?需要明確。
  趙泳:我們要找出大家能基本達成共識的定義,同時對外延進行描述。通過內涵和外延描述讓大家清楚什麼是慈善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公益類的慈善組織。
  2 慈善組織要符合哪種治理結構?
  金錦萍: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目前存在的問題很突出,主要體現在會員權利義務不明確,權力機構,也就是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形同虛設,理事會作為一個財團法人決策機構、社團法人的執行機構形同虛設,監事在治理結構里缺乏內部機制,也缺乏治理機構。同時治理規則缺失,到底應該怎麼規定?
  李健:現在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有四種,事業單位、社團、基金會和民非這種比較特殊的組織形式。這四種組織形式在現實中內部的治理結構不一樣,既然你是慈善組織,不管你是哪種組織形式,你都要符合這種治理結構的要求,否則你就不要當慈善組織。
  其實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的問題,當然包括整個社會組織、民間組織的這些內部治理問題,實際上跟我們現在政府的職能轉變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項工作密切相關。
  黃浩明:我的結論是,一是立法要促進透明,透明關係到理事會運作和決策以及機構正常運行最關鍵的問題;二是立法要推動問責,因為是慈善組織,它是公共產品,公共政策的問責機制要影響到社會和諧,這個最關鍵;三是立法要保障獨立,立法能不能保證理事會成員或社會理事,或志願理事的獨立作用和公平作用?實際上我們可能要推廣一種社會理事,有點像企業的獨立董事一樣,包括志願理事,這都是保證公益慈善組織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四是我們立法能不能護航監督?
  朱曉紅:在慈善法中不要過多制定內部結構問題,就是怎麼治理,包括理事人數、權利、義務,這個問題太繁瑣。我覺得要做的是保證慈善組織能按章程來治理,要提高章程的法律地位。我建議把違反章程的行為做明確規定,很多細的問題交給章程示範文本處理就好了。
  3 公職人員要不要加入理事會?
  程剛:立法時,有必要對理事長跟理事會的構成做概括性要求。應讓基金會這樣的慈善組織理事會的構成具有廣泛的社會代表性。現職公職人員不宜加入進來,別說當理事長了,我都不建議當理事,因為他的影響非常大。能否立法時出一個約定,比如說現職公職人員不要加入理事會,退休、退職3年以內也不要加入,加入要具有一定年限。
  李健:在職公務人員擔任理事行不行?退休後擔任理事行不行?這個問題可以探討。一定要從有利於社會組織發展角度。如果說他發揮的是正能量,那為什麼不讓他發揮呢?以我個人為例,我現在擔任理事的老牛基金會,一共7個理事。之所以同意當,因為當時正在修訂基金會條例、社團條例、民非條例。我覺得也許通過擔任理事來直接參与基金會工作,能對工作有所幫助,現在回頭來看是有幫助的。我不拿報酬,實際上他怎麼管理和運作我也不用管,相反,他想起我來了,需要我提供點什麼政策法律幫助時會給我打電話,肯定我會不遺餘力去幫助,所以我只給他正面支持。雖然我是政府工作人員,但我沒動用任何職責和權力干涉他。
  師曾志:具體政府管理部門的那些人員,我覺得中國公民社會之所以有這麼大發展,其實不可忽略的就是這些人的加入。儘管他加入的過程中帶來很多問題,但的確讓中國的NGO組織,尤其在社會自治方面更多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吸納政府的力量。做公益,做慈善,就是一種人的連接,人人可公益,人人可慈善。
  黃浩明:不能把政府官員完全排除理事會。我們到很多國家去考察,包括德國,我就問他們司法部一個部長助理,你業餘時間都在做什麼?他說我們業餘時間會參加很多協會、學會的各種組織,也當志願者,也許當他們的理事,他沒有覺得好像我是拿公權力去為社會組織做些別的事,因為可能整個社會信用體系還比較齊全。我們在研究國內治理結構中發現,也有一部分基金會或社團錄用了我們的高級幹部,或曾有過權力的幹部。但因為中國政府現在更加開放,更加廉政,更加透明。所以,就不要限制一些人去做公益和慈善。政府官員會認為我做好事都不讓做了?這樣的話不太合適,也包括離退人員,身體好、有意願做慈善應該支持,不該反對和限制。
  王名:慈善法作為制度安排,怎麼樣能有時代感?一是要面對這樣一個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要能跟上技術進步的步伐。與此相關的就是由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慈善組織日新月異的進步過程,慈善法作為制度安排,怎樣面對這個過程?面對日新月異的變化,更應突破束縛。它要能去推動,而不是限制這個過程;二是它作為制度安排,能為更多的人,包括公務員和公民更多地參與慈善提供推進,就是推動更多人更積極地參與到慈善事業中來。通過參與慈善事業喚醒他的公益意識和公民意識。
  採寫、攝影/新京報記者 申志民  (原標題:慈善法是否該攔住官員當基金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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